外贸交易中的集装箱案
[网友问题]我公司同美国一客户签订一货物出口合同,约定为CIF条件。我方依约向中国某外轮运输公司签订集装箱海运合同,并及时将货物送交港口验收。货抵美国验收时,集装箱内发现老鼠,不但货物大量损坏,而且美国海关拒绝货物入境。客户以美国海关出具的商检报告中写明老鼠在装船前已在集装箱内,故货物越过船舷前已损坏为由拒不负责。海运公司辩称集装箱装船前已发现老鼠,而且这种情况属于免责范围,也不负责任。请问我公司该怎么办? [网友回复1]海运公司要赔款,这是肯定的。货物送到港口验的时候,就货物质验收后,海运公司就对其承运货物负责了。货物装船后,海运公司开具清洁已装船提单。既然美国海关来检验。那么相信提单上也没有忆损坏背书。根本一点,货物损坏是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的。 [网友回复2]贵公司遇到的问题包括两个法律关系,即贵公司与客户的国际货物买卖关系和贵公司同海运公司的海上货物运输关系。客户同贵公司签约的价格条件为CIF条件,依该条件,货物的风险与所有权从越过船舷起转移。据美国海关的检验证书,老鼠在货物超过船舷前已在集装箱内,故客户的抗辩理由成立,可以不对该货物损坏负责,而该公司应首先对客户因此受到的损失负责。
但是,该公司在对客户理赔后,有权向海运公司追偿。我国《海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下的全部期间。”该公司将货物交承运人时,承运人进行了验收,说明货物交付港口时情况良好,老鼠对货物的损害也不在第五十一条承运人的免责范围内。贵公司可按有关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的损失计算方法计算损失数额,要求海运公司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