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析我国展览业中的外汇管理问题
外商办展外汇谁收 去年12月,德国汉诺威(中国)展览公司在上海新国际展览中心举办了汽车展,展会本身很成功,但是,展后上海市外汇治理局却发现了问题。此次展会的参展商60%以上是外国展商,国内厂商仅占30%多,按照常规,国家应该有大笔外汇收入和税收,可是由于展会的大部分收入没有汇到中国来,而是汇到了国外,造成大量外汇收入和税收流失。 上海新国际展览中心总经理王立民先生说:汉诺威(中国)展览公司和我们签定场地租用合同,我们与它只是出租场地、收取租金的关系;目前,我国政府没有规定展馆在签定租赁合时一定要看租借单位的批文,而且展会中场地租金也只是展会收入中很小的一部分,大部分则是摊位出租的收入,但这一部分与我们并没有关系。 这就暴露了我国展览业外汇治理需要规范的问题。入世后,将有越来越多的外国展览公司进入中国市场,他们承办的国际展览也会越来越多,展览业中外汇治理的问题也随之日益突出。 解读外企避税招数 目前,国内许多人会对一些外资企业究竟属于哪个地方投资感到困惑,这些公司的投资方往往标明是英属维尔京群岛等一些小地方的公司,而实际上,这些公司是由许多发达国家的公司投资控股。那这些公司为何要不远万里到小地方注册公司并借此名义到我国投资?知情人士指出,这些公司主要是利用国际避税地进行避税。 无独有偶,近年来,许多合资企业纷纷改为外商独资。在外商谋求独资的背后,专家指出,除政策产生变化、外商已经熟悉国内情况等各种因素外,能够更加方便、隐蔽地进行避税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 20世纪90年代后期跨国企业避税在我国一年便高达300亿元。这约相当于去年我国中心财政收入的三十分之一。300亿元如何算出?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反避税工作处处长苏晓鲁解释说:目前,我国已批准成立了40多万家外企,相当数量的外企通过各种避税手段转移利润,造成从账面上看,企业大面积亏损甚至达60%以上,年亏损金额达1200多亿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抽样调查,三分之一的亏损外企是由于经营不善等客观原因造成的,而六成以上的外企存在非正常亏损,即实质是虚亏实赢。而按照我国税法规定,下一年度的赢利是可以弥补前年度亏损的,因此,我国每年要少征外企所得税约300亿元。 在计划经济的情形下,中国的国有企业没有必要也没积极性进行合理避税。在改革开放之后,大量外企进入中国。这些外企在进入中国之前,大多认真研究过中国的税制,对如何避税有相应的方案,因此得以轻易避税。目前,外企的避税手段有: 外企的转让定价是其避税的主要手段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外企的主要避税手段是转让定价,占到避税金额的60%以上。 专家指出,所谓的转让定价是指集团内的关联企业之间,为了确保集团利益的最大化,在集团内部人为地控制定价,这包括产品价格、贷款利息、无形资产转让价格、劳务费用等。 跨国公司在利用转让定价进行避税方面有便利的条件。据统计,国际贸易总额中约有60%是通过跨国公司的内部贸易所形成的。跨国公司在制定内部交易价格时,往往可以便利地采用转让定价办法,达到减少税负从而增加利润的目的。 据业内人士介绍,转让定价在我国主要表现为“高进低出”,即进口设备、进口材料、贷款利率等多方面的价格要高于国际市场,而出口产品的价格却低于国际市场。通过这样的操作,中国的外企轻易形成账面上的亏损,而将利润转移到税负低的国家、地区或转移到税负高的国家、地区以独占利润。如此一来,跨国公司一举两得:增加利润,减少汇率风险。 对国家来说,外企的转让定价无疑会损害中国的利益。而对与外商进行合资或合作的中方来说,转让定价将直接侵犯自己的利益。因此,我们从目前的国内情况来看,在“两头在外”的合资或合作的企业中,中外资两方往往轻易合作失败,而以国内市场为主的合资或合作的企业轻易成功,这与中方控制经营、财务能力的高低有直接关系。 向银行贷款不仅是缺少资金,也是一种避税办法 资本弱化是外企避税的另一个重要途径。目前,许多外企在到中国投资前,向境内外的银行贷借大量资金,其中不乏一些实力雄厚的闻名国际公司。这些企业向银行贷款,不仅是缺少资金,也是一种避税的办法。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利息支出是在税前扣除。企业适度地负债,利用税前列支利息,先行分取企业利润,从而达到少交或免交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据估计,目前在外商投资中国的资金中,60%以上是借贷资金,自有资金比例并不高。这种资本弱化避税的手法实质是降低了资本最低回报率,为企业合理利用财务杠杆增加利润。 在国际避税港建立公司也是避税的一种途径 国际避税地,也称为避税港或避税乐园,是指一国或地区政府为吸引外国资本流入,繁荣本国或本地区经济,在本国或本地区确定一定范围,答应外国人在此投资和从事各种经济贸易活动,取得收入或拥有财产而可以不必纳税或只需支付很少税款的地区。 在国际避税地建立公司,然后通过避税地的公司与其他地方的公司进行商业、财务运作,把利润转移到避税地,靠避税地的免税收或低税收减少税负。 世界上30多个被称为“避税天堂”的国家和地区:中美洲的巴拿马和伯利兹;非洲的利比里亚;印度洋地区的马尔代夫;太平洋地区的马绍尔群岛,汤加、库克群岛、瓦鲁阿图、西萨摩亚、塔仑、塔埃岛;中东地区的巴林;欧洲的列支敦士登、泽西岛、直布罗陀、费道尔、摩纳哥;加勒比海地区的巴哈马、圣基茨和尼维斯、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英属维尔京群岛、美属维尔京群岛、安圭拉、安捷瓜和巴布达、巴巴多斯、圣卢西亚、特克斯和凯科斯、格林纳达、多米尼加共和国、蒙塞拉特、阿鲁巴。 外企避税的其他方式目前,我国的税法并不完善,存在一些漏洞,为外企避税提供了空间。除上述避税方法外,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工资发放的次数等也是外企避税的途径。 专家认为,避税分为两种,即正当避税和非法避税,二者有本质的区别。正当避税是利用好税收优惠政策,同时找出现有的税法漏洞,进行合理的税务筹划,以减轻税负。对非法避税,国家税务总局的态度是进行打击,转让定价便是其中之一。对于外企利用资本弱化、在避税地建立公司进行避税的情况,国家税务总局正在进行研究,今后将出台相应的法规进行反避税。 会展业中的外汇治理对策 实际上,外企避税只是我国会展业外汇治理中一个方面的问题,其余还涉及到一些购付汇项目,如境内居民购买非居民参展商的零售商品和服务,向非居民机构和个人支付合作承办会展的佣金等。但它更多地体现在会展外汇收入治理方面,包括非居民机构和个人在境内会展期间支付外汇的所有活动。根据我国会展业现状和发展趋势,针对外汇治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基本对策有: (一)努力促成大外汇治理按照大外汇治理思路,整个涉外机构活动治理涉及到上游、中游和下游三大环节,上游主要指微观经济主体,中游为行业主管部门,下游则是负责汇兑环节治理的外汇局。目前一些会展公司严重缺乏国际意识和高级专业经营治理人才,治理无序,相互间恶性竞争,造成会展市场的混乱;现有的展览企业分属不同部门主管,形成会展业分散治理、政出多门的局面。会展市场的混乱和主管部门治理不到位,直接增加了外管局的汇兑治理压力。我国已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不能对经常项目汇兑进行限制,但仅对交易本身进行限制并不构成汇兑限制。因而,大外汇治理应是今后主要的外汇治理思想。 (二)大力改进外币清算服务外汇信用卡(以下简称“外卡”)和现钞是非居民在参加境内会展期间使用的主要外币支付工具。外卡包括国外信用卡和境内商业银行发行的外汇信用卡,目前国内市场有近10种外卡,其交易集中在高级宾馆以及新建的一些高级商场。外卡使用中的突出问题,是外币清算速度较慢,特约商号较少且服务不够规范。非居民携带现钞消费,增加了持币风险,造成部分会展外汇收入体外循环和流入黑市。改进外币清算服务是完善会展综合服务环境的重要举措之一,能直接刺激非居民在境内的各项消费。因此,外汇局要加强同人民银行协作,促进和规范外卡市场发展,包括:加强“金卡”工程建设,规范和发展受理外卡业务的特约商号,增加外币清算币种和速度,降低交易扣率,延长服务时间等。同时应及时完善外币兑换点,加强外币现钞治理。 (三)逐步放宽外汇账户开立限制目前外资会展企业可以开立限额结算账户,但中资企业不能开设外汇账户,其外汇收入必须结汇,对外支付时向银行申请购汇。一些经营规模较大的中资会展企业外汇资金收付种类较多、笔数大、次数频繁,但由于没有外汇账户,其扩大外经贸合作、提高市场竞争力已经受到限制。我国外汇账户治理模式的调整涉及到现行结售汇体制改革和外汇储备可能承受的压力,全面放开外汇账户治理的条件尚未成熟,必须采取渐进改革方式。对于中资会展企业来说,可以逐步放松外汇账户限制,选择经营规模大、资信好的企业,答应其开立外汇账户。 (四)抓紧制定非居民机构和个人外汇治理办法会展业涉及到非居民机构和个人在境内的集中性活动,但现有的经常项目外汇治理规定,主要针对境内居民外汇行为,对非居民机构和个人在境内的外汇行为规定则是外汇立法的″空白点″,从而使得这方面的外汇治理无法可依,具体业务操作随意性较大。为此,要加快非居民机构和个人外汇立法工作,及时为会展业外汇治理提供有效的政策法规保障。 (五)及时完善会展业资本项目治理我国会展业基础比较薄弱,在治理技术、高级人才储备、信息占有、国际意识等诸多方面,同会展业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很大距离。会展业对外开放是服务业对外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应抓住这一有利机遇,鼓励外商以各种方式投资我国会展业,并以此带动治理技术的引进和国际间的信息、人才交流。要尽量简化会展业借用外债、外汇贷款的手续,及时提供服务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