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84号)第四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税前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千分之五;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千分之三。
业务招待费按销售收入的百分之几税前扣除
字体: 小 中 大 | 打印 发表于: 2007-12-19 16:27 作者: cool_hua 来源: 西岸外贸网
答: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84号)第四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税前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千分之五;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千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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