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监管仓库的设立

出口监管仓库的设立-------------------------------------------------------------------------------- 一、 业务概述   出口监管仓库系指存放已按规定领取了出口货物许可证或批件,已对外卖断结汇并向海关办结全部出口海关手续的货物的专用仓库。   存入出口监管仓库的货物,视为正式出口货物。出口货物存入出口监管仓库后,货物所有权属外商。 二、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的暂行管理办法》 三、 办事机构   上海海关加工贸易监管处   上海海关现场业务一处   上海海关浦东海关   上海海关各区、县所在地海关   上海海关各口岸海关 四、 办事准备   1、应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 申请人为经国家批准有权经营对外贸易运输、仓储业务的企业和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有对外贸易仓储经营权的外商投资企业。   2、需交验以下材料:    (1) 书面申请报告;    (2) 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经营有关业务的批件;    (3)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4) 税务登记证书副本;    (5) 经营单位的自理(或代理)报关注册登记证;    (6) 海关需要的其他有关材料:如仓库平面图、仓库租赁协议、仓库管理制度等。 五、 办事机构义务   主管海关审核申请资料并实地勘察,企业管理、仓库情况、账册设置等均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到海关总署审批,并对获准单位颁发《出口监管仓库登记证书》和出口监管仓库标牌。 六、 办事程序  第1步:申请单位填写出口监管仓库申请书,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   1、书面申请报告;   2、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经营有关业务的批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4、税务登记证书副本;   5、经营单位的自理(或代理)报关注册登记证;   6、海关需要的其他有关材料:如仓库平面图、仓库租赁协议、仓库管理制度等。  第2步:主管海关审核申请资料并派员实地勘查。  第3步:经主管海关初审、勘查通过的,将相关资料按规定程序最终报海关总署审批。  第4步:海关总署批复同意的,向申请单位颁发《出口监管仓库登记证书》和出口监管仓库标牌。 七、 办事时限   正常情况下,主管海关审批、验库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上海海关加工贸易监管处在7个工作日进行审核并报总署批复或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