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海关税则各类、章范围和主要归类标准(一)-(八)

海关税则各类、章范围和主要归类标准--------------------------------------------------------------------------------  (一)第一类至第四类  税则第一至第四类共有24章,主要包括各种农产品,即活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第一、二类所包括的货品一般未经加工,或仅经初级加工。这种初级加工往往只改变物品的物理状态,如将米磨成粉,将果实切成片,而没有使物品失去原有的基本特征。第三、四类的货品是以第一、二类的商品为原料再经进一步加工所得的产品,加工程序相对比较高,是以可直接供使用的最终产品为主。如第三类的各种动、植物油和第四类的食品、饮料、烟、酒都可供人直接使用或食用。  但是,以上类、章不包括流动马戏团、动物园中的活动物、木材和专供某些生产行业使用的动、植物产品(如皮张、纺织用原料),这些货品应归在其他类、章里。  (二)第五类  第五类共有3章,主要包括处于原料状态或初级加工的矿产品。第二十五章包括非金属矿产品;第二十六章包括金属矿砂;第二十七章包括矿物燃料。  第二十五章的货品,一般来说,仅包括天然状态的或经洗涤、砸碎、磨碎、研粉、淘洗、筛选、浮选、磁选或其他方法精选等简单加工的矿产品。再进一步加工的矿产品,如通过再结晶使产品提纯、将矿物混合、塑造或雕刻,通常归入第二十五章以后的类、章。  第二十六章主要包括含贵金属、贱金属、水银及放射性化学元素和同位素的矿砂,但其金属含量必须是在商业上有提取价值的。上述矿砂可经过物理、物理-化学或化学方法加工,只要这些工序在提炼金属上是正常的。除煅烧、焙烧或燃烧引起的变化外,这类加工不得改变准备提炼金属的基本化合物的化学成分。例如,生锑是由高品位辉锑矿石或浮选精矿加热熔融离析制成,是一种很纯的三硫化二锑,工业上要求生锑含硫量不低于26%,含锑量69%—73%。尽管生锑多铸成20公斤的大块方锭,外观与金属锭无异,但由于熔析后其基本化合物的化学成分没有改变,所以仍属矿砂范围,归入税号2617.1010。  第二十六章主要包括矿物燃料和矿物油及其蒸馏产品,也包括矿物蜡。除了甲烷及丙烷以外,其余的如果是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有机化合物或处于商业纯状态的有机化合物,应归入第二十九章。  (三)第六类至第七类  这两类从第二十八章到第四十章共有13章,包括各种各样的化学品及其相关产品。在第六类中,第二十八章和第二十九章是具有通用性的有机或无机化学品;第三十章到第三十八章是具有特定用途的化工产品。第七类是塑料、橡胶等高分子化合物。  1.第二十八至二十九章。这两章分别都有一些分章,主要包括无机化学品和有机化学品。归入这两章的化学品主要有三种类型:①单独的化学元素;②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合物(Chemically Defined Compounds);③混合物。  单独的化学元素,即单一成分的化学元素,比较好理解。如纯氧就是一种单独的化学元素。但怎样理解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合物呢?在化学上有一个基本定律叫“定组成定律”,即任何纯净的化合物里,都有固定不变的组成。也就是说,在同一种纯净的化合物里,每个分子里所含的原子种类和原子数目都是一样的。因而每种化合物相应可用一个分子式来表示。对于人们已经知道其固定不变的组成的化合物,就是我们税则上所称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合物。以水为分子里都含有两个氢原子和一个氧原子,分子式为H2O,这两种原子都有一定的质量,它们之间的质量比是固定不变的,因此,纯净的水具有固定不变的组成,即属于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合物。至于混合物,它是由几种不同的分子组成的,其中每一种分子的数目可以多些,也可以少些,没有固定的组成,因而不能用一个相应的分子式来表示。例如,空气由氮气、氧气、二氧化碳等许多种气体组成的混合物,这许多种气体之间的比例也是不固定的,是会发生变化的。  必须注意,归入第二十八和二十九章这两章的化学品,一般都是通过化工原料性货品,除因保存、运输、安全、识别等需要加入一些符合贸易惯例的剂料外,不得为了适合某种特殊用途故意添加一定剂料或人为地使其含有其他物质,否则,这些化工品就不能归入第二十八或二十九章而应按用途归入其他适当税号。例如,味精的主要化学成分是谷氨酸一钠,其含量往往高达99%,但一般都加入微量的盐以提高其鲜度。如果是纯的谷氨酸一钠,是可以归入第二十九章的,但是故意加入了盐,使其只能作为调味品,不论盐的比例多么微小,都只能按其用途归入相应税号,具体来说,就是归入第二十一章的税号2103.9010“味精”项下。  此外,对于医药、染料、涂料、化妆、摄影、农药等专门用途的化工品,如果已采用零售包装形式或标定剂量的,就不能归入第二十八或二十九章,而应归入其他相应税号。例如,麦迪霉素原料药可归入税号2941.9060“抗菌素”项下,但如果制成针剂或片剂,就应归入税号3004.2000“制成药品”项下,而不归入第二十九章。  2.第三十至三十八章。这十九章包括的是具有特定用途的与化学品相关的产品,它们包括药品、肥料、着色料、油漆、精油及化妆品、肥皂、矿物蜡、塑型用膏、蛋白类物质、胶、炸药及易燃材料制品、照明用化学品、杂项化学产品等。化学元素和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合物一般不归入这些章内,除非它们已加工成零售包装或标定了剂量,并且具有特定用途。  3.第七类。第七类包括第三十九章和四十章,所包括的商品范围可以概括为人造树脂和橡胶及其制品,虽然也属于化学工业的产品,但与一般无机、有机化合物不同,属高分子化合物,且国际贸易量很大,以单独列为一类。  树脂是半固态、固态或假固态的无定型高分子有机物。其一般特性为透明或半透明状,无固定熔点,只有熔融范围,不导电,受热变软、熔化并发粘,冷却则变硬,即有可塑性。根据来源可分天然树脂、合成树脂。树脂品种多,用途广,主要用作塑料。第三十九章主要包括合成树脂和人造树脂及其制品。天然树脂属农产品类归入第十三章“虫胶;树胶、树脂及其他植物液、汁”项下。  第四十章主要包括橡胶及其制品。橡胶是一种高弹性的高分子化合物。根据来源可分为天然橡胶与合成橡胶(也称人造橡胶)两大类。从生产工艺来看,包括未经硫化和已经硫化的品种。天然橡胶是由橡胶植物所得的胶乳经过加工而成的;合成橡胶是由低分子单位经过聚合反应而制成的高分子弹性体。合成橡胶与第三十九章的合成塑料都是合成的高分子化合物。但合成橡胶经过硫化就不可逆地变为非热塑物质。充分硫化后,合成橡胶在温度18℃至29℃之间能被拉长到原长两倍时,5分钟后又回复到不超过原长一倍半的长度。合成橡胶的这些特征,是合成树脂所没有的,因而可以作为区分两者的标准。  (四)第八类至第十类  第八至十类包括从第四十一章到第四十九章,共9章。它们所列的进出口商品主要是轻工业产品。  第八类主要列出皮革工业的产品,包括生皮、皮革及其制品和毛皮及其制品。这里值得注意的是税号42.02的商品范围。它包括两组商品:一组是衣箱、提箱、小手袋、公文箱、公文包、书包、眼镜盒、望远镜盒、照相机套、乐器盒、枪套及类似容器。这些容器可用任何材料制成。另一组是旅行包、化装包、帆布包、手提包、购物袋、钱夹、钱包、地图盒、烟盒、烟袋、工具包、运动包、瓶盒、首饰盒、粉盒、刀叉餐具盒及类似容器。这组容器必须用该税目列明的材料制成,即用皮革或再生皮革、塑料片、纺织材料、钢纸或纸板制成,或者全部或主要用上述材料包覆制成。因此,用塑料压铸而成的提箱归入税号42.02,但用塑料压铸而成的刀叉餐具盒则应归入第三十九章。  第九类主要列出了木材加工业的产品,包括木材及其制品、软木及其制品和编结产品。这一类的第四十四章所述的“木材”,往往包括竹子及其他木质材料,但主要作香料、药料、杀虫、杀菌或类似用途的木片、刨花、木碎、木粒或木粉,以及编结材料及其制品,不归入第四十四章而分别归入第十二章、第十四章或第四十六章。  第十类主要是列出了造纸工业的产品,包括纸浆、纸品和印刷品。这一类需要注意以下两个商品的分类:  1.糊墙品。第四十八章的注释对归入这一章的糊墙品的范围作了限定。它规定税号48.14所列的“壁纸”,仅适用于三种糊墙纸;第二种不论是否成卷的糊墙纸边和纸条;第三种是由几幅拼成,贴到墙上可组成印制风景或图案的糊墙纸,也有人称这种糊墙纸为照相壁画。第三种糊墙纸都是纸底的。第一种和第二种糊墙纸除了可进行表面装饰外,还可涂塑或用塑料盖面,或者用编结品盖面。第三种糊墙纸可以成卷或成张,也可以有种规格。据此,完全用塑料制成的糊墙品以及用纸衬背,用木片、软木片、纺织品或铝箔做面的糊墙品,应分别按其表面材料归入有关税号。  2.印刷品。第四十九章的印刷品,除了用普遍印刷方法(例如雕版印刷、胶版印刷、平版印刷、照像凹版印刷等)印制出来的以外,还包括用复印机复制、在计算机在控制上打印绘制,以及压印、冲印、感光复印、热敏复印或打字等方法印制的印刷品,不论印刷文字的形式如何,即可以是字母、数字、速记符号、电码、盲文、音符、图画等。印刷品是以其所印的花纹图案、文字或图画为主要用途的,如仅印色或者印有装饰性或重复性图案的物品,不应作为印刷品归类。对于印刷内容仅附属于物品主要用途的货品,如印制的包装纸及文具、印制的纺织品等,除税则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应一律按货品本身的材料属性归类。  (五)第十一类  第十一类包括纺织原料、半成品及制成品,共有14章。根据各章所包括的商品范围,又可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从第五十章至五十五章,包括各种纺织原料、纱线和普通织物;第二部分从第五十六章至六十二章,包括特种织物及各种纺织制成品。  这一类范围较广,基本上包括了纺织工业上用的各种纺织原料(如丝、棉花、麻、化纤),也包括纺织行业生产的半制品(如纱线)和制品(如织物及其制成品)。但要注意,第十一类不包括石棉纤维和玻璃纤维及其制品。对主要不是用于纺织工业的某些材料,尽管来源、种类很类似,也不归入第十一类,而应归入其他相应税号。例如,通常不供纺织用而供编结等其他用途,截面直径超过1毫米的化学纤维单丝和宽度超过5毫米的塑料扁条,虽与归入第五十四章的化学纤维(长丝)很相似,但却作为人造树脂材料归入第三十九章。  1.混纺织物的归类。由于近代工业的发展,人们通常用化学纤维和天然纤维相互混纺,以利用各种纤维的性能,取长补短,提高质量,增加品种,降低成本。考虑到第十一类的许多章是按纺织原料分列的,因此,对于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纺织原料混合制成的货品,归类时需要有个标准来确定货品的主要特征。在第十一类注释中规定了上述货品应按其中重量最大的纺织原料归类。如所含各种纺织原料重量相等,则应按序号归入有关税号排列较后的一个税号中。运用这一规则时应注意,同一章或同一税号所列各种不同的纺织原料,可视为同一种纺织原料。例如,某种混纺呢绒,含化纤40%、羊毛35%、其他动物细毛25%。由于羊毛和动物细毛均归入同一章中,因而要把羊毛和其他动物细毛的重量合计算,然后再与化纤重量进行比较。这样,这种混纺呢绒应按纯毛织物归入第五十一章内。  2.绒面织物的归类。绒面织物范围很广,牵涉到税则中好几个税号。现将较常见的几种介绍如下:   (1)起绒织物。这种织物是应用织物二重组织原理织成的。由一组经纱与另一组纬纱交织,其中一组地纬与经纱交织成紧密结构的底布,另一组毛纬与经纱交织,经割绒、刷毛、整理等形成疏松结构的绒面,这种织物称为纬起绒织物(如灯芯绒、平绒等)。由两组经纱与一组纬纱交织,其中地经与纬纱交织成底布;毛经与纬纱交织,经割绒等加工后形成绒面,这种织物称为经起绒织物(如长毛绒、天鹅绒、丝绒等)。起绒织物通常是单面的,但有时也可双面,这类织物一般归入税号58.01项下。但对于宽度不超过30厘米的狭幅起绒织物,应归入税号码5806.10项下。  (2)静电植绒织物。它是利用静电场的作用在织物表面制成丝绒般的织物。其加工过程是先在织物表面用粘合剂印上花纹,然后在静电场的作用下使有色短绒毛真立地粘附其上,再经加热使粘合剂凝固,即制得在外观上类似立绒的产品。这类织物归入税号5907.0090“用其他材料浸渍、涂布或包覆的织物”项下。  (3)人造毛皮。它是用纺织物或其他材料作底,把毛、发或其他纤维粘或缝于表面的仿毛皮。这种货品应归入税号4304.0010“人造毛皮”项下。  3.人造革和合成革的归类。人造革是类似皮革的塑料制品。一般以机织或针织织物为底料,将混有增塑剂的合成树脂以糊状、分散液状或溶液状涂于织物表面,再经加热处理而得。也可将树脂等配料混合加热经滚筒压延,再与织物粘含在一起。常用的合成树脂是聚氯乙烯、聚乙烯一醋酸乙烯酯共聚物、聚酰胺树脂。这类人造革性质柔软,可最后用辊筒进行压光或压花,制得各种颜色和花纹的产品。  由于人造革的性能不够完善,遂又发展了性能较好的合成革。合成革的底料不是一般的机织或针织布,而是用合成纤维制成的无纺织物。制作时,先将底料浸渍聚氨酯树脂和丁苯、丁腈合成乳胶,再成型为微细多孔结构,最后涂上聚氨酯树脂表面层,并根据不同用途进行表面处理,制成光面革、绒面革、压花革等。合成革外观和内在性能比人造革更接近于天然皮革,具有很好的耐磨性、良好的机械强度和一定程度的透湿性和排湿性,是比较理想的合成材料。  人造革和合成革虽然是纺织材料和树脂材料组成而成的,但在税则上,它们并不一定都作为纺织品归类。根据《进出口税则》第五十九章的注释第二条第(一)款第5项的规定,归入纺织品类的人造革和合成革,其表面的塑料涂层不能够是泡沫塑料;凡塑料涂层为泡沫塑料的人造革或合成革,应归入第三十九章“塑料及其制品”内。由于合成革一般都是以泡沫塑料盖面,所以合成革通常归入税号39.21的有关子目;而人造革则有泡沫塑料盖面和非泡沫塑料盖面两种,因此要酌情将前者归入税号39.21的有关子目,后者才可归入税号59.03的有关子目。  (六)第十二类至第十四类  这三类从第六十四章到第七十一章,共有8章。  第十二类列出鞋、帽、伞、鞭;已加工工的羽毛及其制品;人造花;人发制品。  第十三类列出矿物材料的半成品和制成品,例如,已加工的石料及其制品;陶瓷产品;玻璃及其制品。它们主要用第二十五章的产品作为原料制成的。  第十四类只有1章(第七十一章),列出珍珠、宝石;贵金属及包贵金属;仿首饰;硬币。这一类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宝石的范围。归入该类的宝石,包括钻石,也包括半宝石,即质量较次的宝石。它们可以是天然的,也可以是合成或再造的。宝石是一些通常为晶体结构的石头,由于其色泽美丽、结构稳定、产品稀少而被首饰匠、金匠和银匠用于制作装饰品。有的由于它们本身的硬度或其他特性,还被用来制钟、表、刀具或用于其他工业用途。宝石的具体品种范围,在《协调制度注释》一书中第七十一章后面有一附录,这一附录按矿物学名称列出了78种宝石,按商业名称列出了160种宝石。凡附录中未列出的石料,如冻石、黑玉、琥珀等,不归入第十四类。  2.贵金属的范围。在《进出口税则》中,所称贵金属包括金、银、铂及铂族金属。铂族金属是指铱、锇、钯、铑、钌。根据第七十一章的注释规定,含有贵金属的合金(汞齐除外)应按以下规则归类:  (1)按重量计含铂量在2%及以上的,按铂归类。  (2)按重量计含金量在2%及以上的,但不含铂或按重量计含铂量在2%以下的,按金归类。  (3)按重量计含银量在2%及以上的其他合金,应视为银合金。  另外,这一类所称的包贵金属,是指以贱金属为底料,在其一面或多面用焊接、熔接、热轧或类似机械方法覆盖一层任何厚度的贵金属材料。包贵金属的板、片、条等的最常见的加工方法是用一层贵金属覆盖在基底金属的一面或双面并将两种金属“熔焊”在一起,然后加以滚轧。包贵金属丝是将一种贱金属芯子插入一个贵金属管子内并把两种金属加以“熔焊”,然后通过拉丝模板进行拉拔制成。镶嵌贵金属的贱金属,一般也按包贵金属归类。  (七)第十五类  第十五类包括贱金属及其制品,共有11章。根据每章包括的范围,也可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从第七十三章到八十一章,主要按金属的种类分类;第二部分从第八十二章八十三章,这两章是按产品的用途来分章列目的。所谓贱金属,是相对贵金属而言的,由于其化学性质比贵金属活泼,矿藏量较为丰富,价格较低廉,故称为贱金属,贱金属约有50多种,但不是全部都归入第十五类,只有作为冶金工业产品的贱金属才归入第十五类。作为化学工业产品的碱金属、碱土金属、稀土金属、可裂变的化学元素和放用性化学元素,应归入第二十八章无机化学品内。  1.合金的归类。合金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化学元素(其中至少有一种是金属)所组成的具有金属特性的物质。由于合金的机械、物理和化学性往往大大优于纯金属。因此,它的用途极为广泛,根据第十五类注释三规定,贱金属合金或贱金属和其他化学元素构成的合金,除铁合金和铜母合金外,一律要按所含重量最大的金属归类。例如,铜和锌的合金,如含铜量高于含锌量,即是黄铜,应归入第七十四章铜及其制品;如含锌量高于含铜量,则应归入第七十九章锌及其制品。但含贵金属的合金不按以上原则办理,只要其中含有重量达到2%的任何一种贵金属,就应按贵金属归类(第七十一章)。  2.复合材料制品的归类。由两种或两种以上贱金属构成的制品,要按其所含重量最大的贱金属制品归类。运用这个标准时,可以将钢、铁和不同种类的钢铁,以及金属陶瓷视为一种贱金属;同时,在归类时可以作为某一种金属归类的合金,也可视为一种金属。例如,一个带黄铜柄的不锈钢平底锅,不锈钢重量为80%,黄铜重量为20%,这个锅应归入第七十三章钢铁及其制品。但是,如果一种产品是由几种贱金属和一些其他材料构成,这时,就要首先将贱金属的总重量加以比较。只有在前者总重量等于或者超过后者时,才能按贱金属归类。但对于税目中已另有规定的,应按税目条文规定办理。如铜头铁钉,税目已明确规定要归入第七十四章铜钉项下,就不能按重量标准进行归类了。  3.通用零件的归类。在税则中“通用零件”是指管子配件、绳缆、链条、各种钉、螺栓、螺母、垫圈、弹簧(发条除外)、锁、照明装置、扣、钩环、标志及类似品。对单独报验的贱金属制通用零件,不论是否专用于某种机器或器具上,都应归入第十五类的相应税号而不按有关机器或器具的零件归类。塑料制的通用零件,也应按塑料制品归入第三十九章。  (八)第十六类  第十六类包括各种机械、电气设备和器具及其零、部件,只有第八十四章和八十五章两章。第八十四章的货品,主要是靠机械能做功的机械、器具及其零件。第八十五章的货品,主要是靠电能做功的电气设备及其零件。当然,也有个别例外。如第八十四章的电子计算机主要是靠电子运动进行工作的;而第八十五章的电动机械工具则是将是电能转换成机械能,然后由机械能做功的。  1.零件的归类。机器零件的归类是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首先,通用零件和在税则中其他税号已经列名的零件,如螺栓、垫圈、传动带、可互换工具等,当其单独报验时,不应归入第十六类;若与机器一同报验,则应与机器一并归类。其次,在第十六类内列名的货品,如果作为某台机器的零、部件,且单独报验,则不按机器税号归类而应归入具体列名的有关税号中;与主机一同报验的,应随同主机归类。如离心甩干机,单独报验时可归入具体列名的税名8421.12项下。但如报验的是一台有甩干功能的洗衣机,作为该台机器部件的离心甩干机就应随同主机一并归入税号84.50洗衣机项下。再次,税则中没有列名的机器零件,应确定该零件是否具有主要用途,对于专用于或主要用于某种机器的零件,可与该种机器一同归类。例如,冰箱用的冷凝器,不论是否单独报验,一律归入冰箱的税号84.18项下。对于既能用于有线电话、电报设备,又能用于无线电设备的零件,则应作为有线电话、电报设备的零件归入税号85.17。最后,对于税则既没有列名,又难以确定主要用途的机器零件,可归入税号84.85未列名机器零件或税号85.48未列名电气零件项下。这两个税号的范围并不广泛,因为大部分的零件都已按税则列名和按主要用途归类了,因而仅包括诸如喷油咀、油封环、手轮、拉杆、握把、底板、船用推进器等货品。  2.机器的归类。一台机器进口或出口,不论其是否整机或处于未装配和不完整状态,只要具备了机器的基本特征,就可按机器的有关税号归类。这一点,归类总规则第二条第(一)款已作了规定。然而,当一台机器具有多种功能,或几台机器涉及几个税号时应如何归类呢?一般来说,应掌握以下几条原则。  第一,对于具有多功能的机器,不论是一台机器或是由几台机器组合而成,只要有关机器共同组装在一个底座上或一个机壳里,一般可按照机器的主要功能归类。例如,一台附有包装装置的卷烟机,即有卷烟功能,又有将香烟包装成小包装的功能,我们不应将其分别归类,而应按其主要功能将它作为卷烟机归入税号8478.1000。又如由非电热的工业熔炉和提升机组合而成的机器,尽管是由两种不同功能的机器组合而成,因提升机主要为熔炉服务,我们可以把熔炉的功能作为主要功能,归入税号84.17“非电热的工业或实验室用炉及烘箱”项下。  第二,有些机器是由几个不同功能的部件组成的,这些部件不是组装在同一机壳内或底座上,而是彼此分开,或通过管道、电缆或传动装置相互连接起来,作为一个整体使用,起某种主要功能,其他功能都是为这个主要功能服务的,我们把这种机器称为“功能机组”(Functional unit)。功能机组的各部件如同时报验,应按其主要功能或用途归入相应税号;如各部件单独报验,则应分别归类。例如,电焊机是由焊头、变压器、发电机或整流器等部件组成。当然,这些部件分开时各自功能不一样,但通过电缆连接起来后就成为一个整体,焊接是它们唯一功能,其他功能都为焊接功能服务,这就构成了功能机组,我们可根据其功能归入税号85.15“电气焊接机器及装置”项下。但是,如果电焊机的各部件是分开报验的,变压器、发电机、整流器都不能按电焊机零、部件归入税号8515.9000,而应将它们分别按发电机、变压器、整流器归类。  第三,凡是税则上未列出其功能或用途的机器,以及不能确定主要用途的机器,可归入税号84.79“具有独立功能的其他机器及机械器具”项下。例如,榨油机、肥皂切割或成型机、通用型压榨机、研磨机等,这些是税则没有列名其用途或功能的机器,均可归入税号84.79内。  第四,第八十四章的机器是按以下次序排列的:  (1)通用机器(84.01—84.24):  84.01—84.12 提供能源或动力的机器;  84.13—84.24 按功能列名的通用机器。  (2)按行业列名的机器(84.25—84.79):  84.25—84.28 起重、搬运机器;  84.29—84.31 土木工程及采矿、钻探机器;  84.32—84.38 农业及食品加工机器;  84.39—84.43 造纸及印刷机器;  84.44—84.53 纺织及皮革加工机器;  84.54—84.55 冶金机器;  84.56—84.68 机床、非电动的手提工具和焊机;  84.69—84.73 办公室用机器;  84.73—84.75 矿物材料加工机器;  84.76     商业机器  84.77—84.78 橡胶、塑料、烟草加工机器。  (3)未列名机器(84.79)。  (4)具有机械性质的零件(84.80—84.85)。  根据第八十四章的注释规定,在税则归类上,通用机器优先于按行业列名的机器。例如,纺丝泵看起来既可以归入税号84.13“液体泵”项下,又可归入税号84.48“纺织机器的零件”项下。根据以上原则,纺丝泵就应归入税号84.13。但是,这一规定不适用于税号84.19和84.22。例如,既可以归入税号84.36,又可以归入税号84.19的农用催芽装置、孵卵器、育雏器,应归入税号84.36;既可以归入税号84.52,又可以归入税号84.22的袋子封口用缝纫机,应归入税号84.52。  另外,对用于加工各种材料的某种机床,既符合税号84.56“用激光、其他光、光子束、超声波、放电、电化学法、电子束、离子束或等离子弧处理各种材料的加工机床”的规定,又符合税号84.57至84.61、84.64或84.65所列各种机床的规定的,应归入税号84.56。例如,激光钻床,同时符合税号84.56和税号84.59的规定,按照以上原则,应归入税号8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