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编号:                 申请单位:  项目名称: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有效期: 年  月  日止           到货口岸: 合同号: 序号 货  名 规格 数量 单位 金额 币制 主管海关审批征免意见       1               2               3               4               备注   注意事项: 1.本表使用一次有效。如同一合同货物分口岸进口的,应分别填写,一份合同内货物分期到货的,应向审批海关申明,并按到货期分填此表。 2.此表中“项目名称”栏应按减免税项目填写,如:技术改造、世行贷款等。 3.货物进口时应向海关交验本表,复印件无效。 4.自签发之日起半年内有效,逾期应向原审批海关申请展期或退单。 5.经批准进口的货物,如拟移作他用、转让或出售,原申请免税单位应事先报请原批准海关核准,并应依法补税;否则,海关将依法处理。 审批海关签章负责人  年 月 日 核放海关批注负责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