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我国企业从日本订购一批货物卖给澳大利亚商人,货物由日本的供货商直接发运给澳大利亚商人,但货款由澳大利亚商人向我国企业支付,我国企业扣除所得差价收入后再向日本的供货商支付。
目前,国内无论是经济理论界,抑或实际工作部门,对离岸贸易业务、甚至是对离岸贸易这个词都相当陌生,迄今尚难找到有关这方面的研究或实践总结材料。但近年来随着我国外贸主体结构的变化,一些外贸中小企业和从业人士利用香港或海外离岸公司做离岸贸易已渐成气候。这种离岸贸易的运作方式是:国外贸易商的买方、卖方根据离岸公司的要求,直接完成货物的买卖,但贸易结算由离岸公司负责。其具体操作是:A国商人向离岸公司订购货物,离岸公司根据A国商人对所需货物的要求,向B国商人或厂家订购,并要求B国商人或厂家将货物直接发运给A国商人。货款结算为:A国商人向离岸公司支付货款,离岸公司扣除价差部分后向B国商人或厂家支付货款。这种新的国际贸易运作方式不仅便于避免贸易信息被剽窃、防止出口外汇被占用、外汇自由划转,而且还可以合理避税、提高出口退税速度、便于贸易融资。离岸贸易在我国仅仅处于初步萌芽状态,正是由于其对进出口贸易的推动作用,同时又未违反我国的经济政策,因而也是国内企业直接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方式,被国内诸多外贸公司所接受。
